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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理费"引纠纷 律所状告保险公司理赔终获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2/19 17:19:42  点击:4950

  17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并当庭改判平安保险对海峡律所理赔。

  受委托办理台湾非讼业务 海峡律所因过失被判赔

  20046月,裴女士委托海峡律所办理继承其丈夫的台湾遗产事宜,后她又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海峡律所律师、台湾律师,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委托台湾地区律师办理相关台湾地区法律事宜。

  在办理相关事宜过程中,裴女士与海峡律所发生纠纷,另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由于海峡律所在履行代理义务的过程中擅自同意台湾律师扣除裴女士实得遗产30%作为代理费,损害了裴女士的利益,具有明显过错;海峡律所应当赔偿裴女士系争遗产中被多扣的15%代理费。

  按协议要求理赔 诉请一审未获支持

  在根据生效判决向裴女士履行了赔付义务后,海峡律所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在册所有合法律师向保险公司统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法律事务发生在境外且属于代理费纠纷,而合同约定承保的是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海峡律所的诉请并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确认赔偿款项性质 二中院当庭改判

  围绕海峡律所诉请给予理赔的款项是否属于海峡律所因执业中的过失向客户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争议焦点,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所争款项性质是否属于海峡律所因执业中的过失向其客户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及本案补充查明的事实,海峡律所擅自同意台湾律师多扣除裴女士实得遗产15%作为代理费,具有过失,该笔款项的性质属于海峡律所因执业中的过失向客户承担的赔偿款,赔偿的对象是客户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已实际赔付,符合本案律师责任保险理赔的范围。

  此外,法院认为,该起非讼委托事务是海峡律所在大陆地区接受的,其在大陆所从事的相关法律事务是整个案件重要的组成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征得客户同意擅自允许台湾律师多扣除15%代理费的过失行为也发生在大陆地区,并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例外情形。

  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方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经过15分钟休庭,法庭当庭改判,保险公司被判赔付海峡律所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3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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