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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超两年不得解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 22:59:55  点击:3146

  滨海新区网32日讯 5年前,新区市民马先生在保险客户经理刘某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可是5年过去了,当马先生生病住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要求。

  案情回放:

  昨天,马先生给记者看了自己当时投保的合同书,上面清楚地写明,在投保期间内,如果马先生身体出现病发症需要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会按比例对其进行理赔。可为什么马先生得不到赔偿呢?对此,客户经理刘某向他解释说,5年前,保险公司出具给马先生的人寿保险投保书中有要求其在既往病史这一栏内详细填出自己的病史。而当时马先生填写的是无病史。最近,马先生因病手术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才对其病史进行调查,并在调查中发现,原来马先生多年前就有严重的骨关节病病史。得知马先生隐瞒真正病史情况后,保险公司认为,马先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存在骗保的行为,因此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和该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用的是格式合同,合同中注明对其部分病种给予理赔,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马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说明自己的病史,但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其病史进行调查,因此保险公司要承担这部分责任。只有在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支付其保险金。目前,保险公司没有与其解除合同,理应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向马先生支付保险金。

  律师说法:

  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贾长亮律师解释说,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与马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自成立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所以保险公司已经不能再解除该人寿保险合同,故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其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权再起诉马先生。(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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