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6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9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6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56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64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8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80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0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221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见义勇为奖金能折抵工伤补助金?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3/26 9:56:46  点击:3046
 

    321日,常国银的父母拿到了13万余元的补助金,这起关于见义勇为奖金的民事案件顺利结案。

    常国银是云南人,在临海打工。去年28日,他在救一名落水儿童时牺牲,其生前所在的公司为表彰先进,奖励其5万元。之后,常国银的死亡被确定视同工伤,公司须支付其家属各项补助金14万余元。

    但是,令常国银的父母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原先给的5万元奖金却要从补助金中折抵。双方协商无果后,常国银的父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见义勇为后,公司奖励了5万元

    常国银出生于1987年,在临海打工,是浙江某集团股份公司物流部的一名普通职工。

    去年28日中午,常国银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前江村附近,看见一幼童落水后被湍急的河水冲往下游,立即跳入冰冷的河水中救人。因体力不支,常国银不仅没将孩子救上来,还献上了自己的生命。

    经临海市社会治安综治委员会认定,常国银被授予“见义勇为”特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公司得知情况后,积极协助其家属为其申报工伤待遇,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发文,称“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公司决定奖励常国银5万元”。

    奖金从补助金中折抵

    去年610日,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常国银见义勇为的死亡视同工伤。此外,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聘用公司支付常国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142549元。

    但是,常国银的家属没想到,公司要将5万元奖金从上述补助金中折抵。他们觉得,奖金和补助金是两码事,怎么能折抵呢?为此,常国银家属多次和公司协调,但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常国银的父母于去年1222日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全额支付142549元补助金。

    双方最终选择调解

    今年120日,临海法院开庭审理。

    常国银家属认为,工伤待遇的补助金是经济补偿,是用工单位或者社会对工伤者的一种强制性义务。而公司支付的5万元钱,是一种奖励,与工伤补偿截然不同,不能在工伤待遇中折抵。

    公司则认为,为了给死者评上见义勇为称号和工伤待遇,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花了大量的精力和费用。鉴于死者家属生活困难,才在工伤认定尚未出来前,以补偿的方式支付了5万元钱。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是政府的义务,企业并没有该义务,故认可劳动仲裁在补助金中抵扣5万元的裁决。

    原被告双方互不让步并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就在宣判前,原被告均向法官表达愿意调解的意向。317日上午,双方达成最后协议,原告作出了1万元的让步,即公司向死者父母支付各项补助金13万余元。

    奖金能否折抵工伤赔偿款?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彬认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能撤销。企业对员工的见义勇为奖励行为视为是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况且这财产权利已实际转移,故不能要回。见义勇为行为被评定为工伤,员工就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相关规定员工可以同时享有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妇女手臂被拉丝机绞断 没签合同工伤认定成难题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