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6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9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6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56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64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8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80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0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221
 
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
家庭保姆工作致残 不能认定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4/15 23:00:39  点击:3219

    读者咨询:

    我是一位家庭保姆,经人介绍到雇主家工作。半年前,我在主人家打扫卫生时,因地滑,不慎摔伤,不仅已花费2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因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落下十级伤残。请问:我能否要求主人给予工伤待遇?

    法官释疑:

    你不能要求主人给予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其给予雇工赔偿。

    一方面,你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你虽属雇工,但从事的并非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的家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性质的雇工。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第5款则规定得更为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另一方面,你可以要求雇主给予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你根据雇主的要求打扫卫生当属其列。

    赔偿有别:

    工伤保险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包括:(一)医疗期停工留薪补助。一般不超过本人12个月月工资。(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1-10级将分别给予277个月的补偿。(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五)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一)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否则,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三)死亡赔偿金。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四)丧葬费。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五)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上述(三)、(五)、(六)项中,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你需获赔的费用,可依此确定。(程成)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多头就业导致工伤应当找谁“埋单”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