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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财产保险 → 建筑工程保险
单方提供特别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欲减责被判履行义务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5/29 10:04:34  点击:4826

  中国江苏网5月27日讯(记者 米格)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竟然单方悄悄加上特别条款以保免责,结果被法院判为无效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就是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时就耍了这样的手段,不巧客户真遭受损失,该保险公司近日被法院判赔近200万元。

  2007年12月,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了一项某滩涂的建筑工程,并为此建筑工程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投保了1700余万元。2008年1月4日,双方签定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公司向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时,在保单后面附上了8个特别条款,该工程公司没有发现保险公司的这个动作。

2008年4月8日,该项水利建筑工程遭遇八级以上大风,引起非正常海水运动冲击堤坝,导致围堰吹填的工程充填土袋被冲破,造成工程重大损失。水利公司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索赔。

恰巧的是,该工程损毁的原因,正好在8个特别条款之内。保险公司以特别条款的规定为由,表示仅对最长不超过50米的海堤和防护坡承担理赔责任。特别条款内容的效力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双方因此起风波,工程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在调查鉴定中发现,8个特别条款的字迹与保单其他条款的字迹形成时间不一致,成于后者之后,是由被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后的某段时间添加形成的,不是原告投保时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认为,即使该特别条款不是后放的,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原告投保时已作过相应告知。遂法院根据损失评估,判决保险公司依约履行礼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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