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律师 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他人蓄意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职工遭受伤害是否因为履行职责。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工伤认定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指出:“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对此发生争议的,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履行职责引起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应该及时为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问:李律师我朋友的女儿金某系在校在册的大学生,去年暑假学校组织学生们实习,未满18周岁的金某参加了毕业前在某酒店的实习。因校方与酒店是多年的合作关系,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实习第二周,金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共花去医药费4.14余万元。请问,大学生实习受伤能不能算工伤?
答: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在工作中的受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
金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亦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与酒店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金某独自一个人操作,而发生事故,因此在金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各自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