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5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2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3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91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8
 
职业病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职业病赔偿
少女实习受伤工伤难定 各方推诿 法院判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3 16:42:11  点击:2729

  丁某是镇江一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家阀门厂实习期间,因操作失误,右手食指与中指被锯断,为此支出各种费用数万元。事故发生后,学校、厂家相互推诿,各不担责。

  实习期间的学生受伤,损失由谁来赔付?这是一直以来困扰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们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实习生不在这一法规所指的劳动者范围内。因此,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实习生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案件回放

  无劳动关系诉人身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出生于1992年9月,系镇江市某中专在读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011年6月,原告丁某在某阀门厂顶岗实习,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断裂,但原告无证据证明系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导致手受伤,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阀门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拿着判决书,刚满18周岁的丁某欲哭无泪,明明是在厂里干活受伤致残,为什么得不到赔偿呢?

  2011年年底,丁某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讼请求,将某阀门厂和所在中等专业学校告上法院。丁某认为,她顶岗实习阶段,服从阀门厂领导安排,在锯床上断料时,被锯轮将右手食指和中指锯断,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后因丁某多次向两被告索赔未果,才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万元。

  庭审过程

  厂家、学校均自认无责

  今年3月中旬,在法院的庭审中,被告某阀门厂坚持认为,厂家与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是丁某到该厂玩耍机器,多次被赶走后,仍到厂内摆弄机器致手指被锯断。同时,丁某是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或学校,自己不承担监护责任。

  而被告某中等专业学校认为,由于丁某父亲主动申请,要求丁某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故监护责任已转移,应由监护人或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阀门厂辩解丁某是到工厂玩耍自己不慎受伤,有悖常理。丁某当时已近成年年龄,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多次被赶走仍去玩耍,显然不符合常理,即便是去玩耍,作为厂区的管理者为何不加以阻止,故对阀门厂陈述不予认可。在丁某诉请法院确认与某阀门厂劳动关系纠纷中,法院判决也明确认定“原告丁某处于顶岗实习阶段,其在被告阀门厂内从事锯床操作时致手受伤”,故认定丁某在阀门厂从事锯床操作时致手受伤的事实。

  加之,阀门厂对丁某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锯床操作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和注意义务,故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顶岗实习是丁某所在的某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本案中,学校明知丁某在某阀门厂内实习,却未加强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三方均应担责

  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到丁某是数控技术应用专业学生,应对锯床操作的危险性应有预见能力,其未谨慎操作导致自身损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阀门厂承担原告丁某全部损失的60%,被告某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原告丁某全部损失的30%,原告丁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判决,承办法官进行了释法说明:虽然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界定的劳动者概念,其在实习期间所受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工伤范畴,但可以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此丁某实习所在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学校来讲,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对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综合情况作出三方担责的判决,并无不妥。

  各方观点

  应给予实习生更多关心

  市民张先生认为,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前往企业实习,就具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应该接受学校和厂家的双重管理。当实习生出现问题时,自然应该由学校和厂家共同承担责任。与学校和厂家相比,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学校和厂家自然应该承担起更多责任。市民黄女士表示,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受伤,而学校和厂家不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以后“哪家的家长还愿意孩子参加实习?”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记者首先联系了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实习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界定的劳动者概念,受到伤害后,也不在劳动维权的范畴内。一般遇到这样的伤害情况,实习生可以享受在学校办的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渠道,进行维权。

  对此,律师王学剑表示,虽然从法律条文的界定上,实习生不在法规所指的劳动者范围之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实习生所在的岗位、从事的工作,都与正式的劳动者一样。因此,发生问题时,虽然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完全可以从受伤害程度,参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认定和赔偿。

  “对很多实习生来说,他们还没有工作经验,应该给予更多关注和帮助。”他说,出现问题后,厂家和学校不应推卸责任,应该积极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应责任。他同时建议,对实习生来说,应该自行提高防范意识,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对厂家和学校来说,应该完善协议,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有条件的还应为学生进行必要的商业保险,以应对风险发生。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申请工伤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