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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之保险合同义务及法律后果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1 22:24:19  点击:3594

保险合同义务及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此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调整,而且受民法、合同法约束。消费者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是投保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将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这个步骤通常在投保单中会以书面询问与回答的方式进行。您应当根据对保险标的状况的了解,对投保单所列的询问内容作出如实回答。

【案例6】 投保人肖某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疾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后肖某因直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10万元。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后了解到,肖某在投保前5日曾在某肿瘤医院门诊就诊,经CT检查诊断为直肠癌。但肖某在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中的询问回答均为否,并且也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肖某承认,在投保过程中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事项。所以,最终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既往诊断“直肠癌”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2.发生事故及时通知公司

及时通知,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及时指导您采取适当的方法抢救保险标的,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展开损失调查,不会因现场被破坏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

3.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及时通知公司是否承保,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可预测的风险状况和程度进行评估后而作出的。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原保险合同承保的基础和条件就发生了改变。此时,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

4.投保人不能代替被保险人签字

人身保险合同中,为防止投保人为获得巨额保险赔偿而杀害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属于以上所说的情况。

5.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般说来,保险公司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客户缴费。但提醒客户缴费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附加服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因此,若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作为消费者,您需要承担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甚至永久失效的后果。

【案例7】 陈女士为丈夫投保10万元人寿保

陈女士为丈夫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缴费方式是每年人工缴纳保险费。第二年,陈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因此,当陈女士因其丈夫意外死亡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陈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于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缴纳保险费,遂起诉于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催告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陈女士疏于缴纳保险费,导致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纳保险费,责任在于自己,而不在保险公司。因而陈女士未得到保险金。

6.诉讼时效限制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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