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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缴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须承担工伤费用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0/13 0:03:27  点击:2495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邵文彬)昨日,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了解到,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去年12月,外地人孙某经老乡介绍,在某建筑工地上谋得一份搬运水泥的工作。今年4月,李某在搬运水泥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肋骨多处骨折。

  李某受伤住院后,该建筑企业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但拒绝为其承担其他费用。后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但是因为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让他很郁闷。李某认为自己属于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公司没有为他参加工伤保险,这笔损失不应该由他来负担。

  据市社保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该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后,这些职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这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李某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 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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