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5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8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5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29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5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5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8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01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201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法院:被保险人同意应理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1/8 20:54:37  点击:2632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妻子意外身故后,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以此拒赔。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一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整。

  ·案情

  2008年10月,刘先生在江苏省常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11年6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合同无效。

  无奈之下,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修改之前。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确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即可。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且在合同正常履行的3年期间,也从未提出不同意见,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0万元。

  ·说法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碍;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男子车祸身亡索赔遭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23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