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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厕所路上碰撞致残 法院判保险埋单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4 15:11:02  点击:4868

  本报讯(记者何永刚)两名小学生课间着急上厕所发生肢体碰撞,致使一名学生伤残。事发后学生家长和校方均称对此次意外事件没有责任。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依法判决,由承担校方责任险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埋单,赔偿受伤学生10万余元。

  小学生上厕所被猛烈撞倒

  2012年5月28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在郑州市二七区某校上学的8岁的帅帅(化名)和7岁的强强(化名)因急着上厕所,在路上发生肢体碰撞。“哎呀,我的腿好痛,站不起来了!”只听一声尖叫,帅帅已被撞倒在地,面部露出痛苦的表情。校方闻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帅帅被紧急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帅帅左肱骨外踝骨折,遂进行了手术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帅帅左上肢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校方辩称自己没有责任

  针对帅帅在校期间摔伤,校方认为,事故发生时老师并不在场,后来经过了解得知,当时两个孩子急着上厕所,一个跑得快,一个跑得慢,跑得慢的小孩把前面的小孩撞倒了,是上厕所时发生的碰撞,故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面对当事人之间的推诿,帅帅的父亲一怒之下将强强和强强的父母、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告到法院,请求二七区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帅帅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1543.81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埋单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在某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2年9月22日,注册学生324人,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法院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在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故判处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帅帅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03247.5元。

  法官建议:学校投保有利维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王京洲指出,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线索提供李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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