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6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9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6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56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65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8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80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0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221
 
代位追偿 当前位置:首页代位追偿 → 代位追偿
保险人垫付后可向醉驾人追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2/6 20:29:57  点击:2149

  案情

  2010年5月,裴某醉酒驾驶保险车辆致杨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裴某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此外,裴某向杨某赔偿了48万余元。裴某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其全额赔偿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裴某醉酒驾驶保险车辆致他人受伤,故保险公司无须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综上所述,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驳回裴某的诉讼请求;二、裴某给付保险公司1万元。

  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2条第2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功能固然在于明确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但是不能将上述规定解读为“保险人除此以外一律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刘建勋 (金融时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货损或货物灭失时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需注意事项
下一篇: 轿车撞上高速路铁块 法院判决高速公司担责60%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