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讲堂
保险基本概念
保险相关人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
保险理赔
专家论坛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0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2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07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99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0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38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61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51
 
专家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讲堂 → 专家论坛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30 8:24:13  点击:2592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车辆购买保险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出庭应诉。但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保险公司虽然作为案件厉害关系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当事人赔偿的责任,但考虑到保险公司不是事故受害方的直接加害人。其承担的只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且其不是必然承担事故车辆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存在免责事由,其亦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会得到免除或者减少。基于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形,其在诉讼中存在独立请求的可能,故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理由是车辆在购买的保险生效时起就将事故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也是购买保险的意义所在。因此,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直接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此时应当是受害方的直接赔付人。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应当作为格式条款存在。另外,保险合同应当看做是投保车辆与保险公司之间就责任风险达成的一种合意。该合同效力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内容,那么保险公司可另行向事故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追偿。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应当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的义务。原告方亦可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另将保险公司列明为被告亦赋予保险公司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保险的意义上说,车辆投保是为了将事故风险转移,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受害方赔付。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来看,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充分保障了受害人依法确认的权益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将保险公司列明为被告。

  (
作者:周剑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保险基本概念
下一篇: 社保局作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的可行性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