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90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1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8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06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9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9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2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4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42
 
职业病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职业病赔偿
伸手施工致残不算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4 18:57:04  点击:4289

  劳动部门:非工伤 法院:属工伤撤销原裁定

  本报讯 (记者陈杰 通讯员阮锦平、梁永权)一次不经意的伸手,飞来横祸,换来的是自己的右手残疾。而劳动部门作出的劳动仲裁却认为不是工伤。无奈之下,受伤的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昨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法院最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撤销劳动部门原裁定。

  原告:

  工作中管桩突下坠伤右手

  王某称,他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员,因该建筑公司承接了一楼盘的土建工程施工,他被公司派驻建筑工地担任施工员,具体负责桩基础的施工工作。2013年4月的一天,他在工地看到钩机吊起管桩时,钢丝绳还有十几厘米没有穿过,于是想伸手把钢丝绳拉过来,但手还没有碰到钢丝绳时,管桩突然掉下来,把他的手重重地压住了,导致其右手被严重压伤。

  王某认为,自己所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部门:

  不属原告职责裁定非工伤

  王某所在的公司却提出,王某的受伤是其违反施工规范、罔顾安全擅自行为造成的,认为管桩的施打、拖拉、捆钢丝绳均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不属于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范围,更不属于施工员的工作职责。事发时,公司也没安排王某到该管桩现场工作等,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 “拖运管桩”、“捆绑钢丝绳”的工序应当由楼盘的基础工程承揽方公司的人员负责操作,不属于原告王某的工作范围。王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于是认定原告王某所受的伤害不属工伤。

  法院:

  认定工伤撤销原裁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事件中,原告王某虽然不在本岗位,但是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帮助同事进行工作,无论这一行为是否违规,都是属于在为单位工作,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认定情形。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虽程序合法,但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还认为,原告王某捆绑管桩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工作成果的受益人是其公司。因此,原告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快递员遇车祸身亡 能否享受工伤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