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5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1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2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2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1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1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87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5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事故双方调解 保险公司应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8/29 0:29:23  点击:3237

    交通事故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保险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足额赔偿。82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某保险理赔款69602.85元。

    200821日,原告杜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其赣D54XXX微型客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317日,原告驾驶该车在吉安县与人力三轮车夫刘某相撞,导致刘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吉安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杜某与刘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200843日,吉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21322.64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3950元,死者人力三轮车损失780元。200863日,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付原告人身损害费49354.79元、车损费2365元,原告认为被告还应赔偿74966.85元,遂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赣D54XXX微型客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所有的赣D54XXX客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赔偿。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已赔偿刘某家属损失121322.64元,被告理应在其理赔范围内足额赔付给原告,被告以原告是自行与对方协商、该协议结果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的辩解意见,因该调解协议是经吉安县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法院对该事故赔偿调解书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核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黄民青 )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醉驾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