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81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0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7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05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79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8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21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41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35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交通事故致孕妇流产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8/21 11:07:29  点击:2422

案例:2013年10月,周某在回家路上被沈某驾车撞伤。周某在治疗过程中被迫做了流产手术,这对周某及家人造成重大精神伤害。2014年6月,周某来到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亚父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依程序受理了申请。随后将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而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周某终止妊娠与事故无关联性,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其该部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经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13000元,其中包括4000元精神抚慰金。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没有导致周某直接流产,但造成了其头部、颈部、胸部、腰骶部及四肢受伤,为了及时检查治疗伤情,遵医嘱进行了CT检查。而医学通说和社会共识认为CT检查可能会对胎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给其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且该伤害有别于一般身体受到的伤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违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意见精神,沈某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专家提醒: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黄龙玉 韩亚婷 本报记者 方偲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法院对车险“无责免赔”“霸王条款”说不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