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资讯
保险资讯
法律新闻
本站动态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0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74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1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79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2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6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8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083
 
保险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保险资讯
保监会新规: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最高可赔50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9/17 13:19:09  点击:2637
  •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会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规定为10万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子女抚养成本同步攀升,要求修订《通知》、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我会通过征求社会及行业各方意见,修订了《通知》。

      问:《通知》主要在那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一是适当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障限额,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调整提高至20万和50万。二是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将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三是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死亡保障限额中。

      问:《通知》传递哪些监管导向?

      答:一是引导树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消费理念,鼓励投保人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保险产品。二是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投保、核保机制,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


  •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590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914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热烈祝贺广东保险律师网开通!
    下一篇: 多地法院诉讼保全引入责任保险 减少当事人诉累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