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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再就业 出了事算不算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10/19 12:18:20  点击:3864

核心

提示

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1954年出生的彭州人柯尊奇,生命终结于去年12月12日。上班途中,柯尊奇驾驶的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相撞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的工伤认定中,有两个问题横亘在了柯尊奇家人面前。事故发生时,柯尊奇已年满60岁。而且,从2014年6月起,柯尊奇开始每月领取60元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成都两级法院均认定,柯尊奇和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通过这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成都商报记者近几天调查采访了解到,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的问题,有判是劳动关系的,也有判是劳务关系的,赔偿差距可达数倍。

判决

60岁后继续上班

被判非劳动关系

交通事故发生时,柯尊奇已过了自己60岁的生日半年。

柯尊奇工作的单位是彭州天汇医院。他是2014年9月才到医院工作的,主要负责水电安装、维修等工作。

去年12月12日一早,柯尊奇骑摩托车前往医院上班,途中和一辆面包车相撞,因抢救无效,柯尊奇死亡。交警认定,事故中,柯尊奇承担次要责任。面包车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处理完父亲后事后,今年2月,柯尊奇之子小余着手,开始为父亲申报工伤。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柯尊奇已年逾6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另外,也就在小余开始着手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彭州天汇医院也向彭州法院提起一个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柯尊奇和天汇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柯尊奇和天汇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柯尊奇虽为天汇医院提供了有偿劳动,但柯尊奇进医院务工时就已超过60岁这一退休年龄。另外,柯尊奇还享有每月60元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诉

“享受养老补贴”

中院维持原判

因对彭州法院判决不服,小余上诉到了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决。其中的判决依据即是,柯尊奇已享受了每月60元的养老补贴。

小余介绍,父母都是农民,“即使在农村,每月60元养老补贴根本没法生活。因此,到了60岁还得继续外出务工。务工期间一旦出现意外,则没有任何保障。”

小余的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驰介绍,如果没有超龄和领取养老补贴两个问题,柯尊奇的行为肯定就是工伤,“各种赔偿加在一起,至少有40余万。现在认定为劳务关系,天汇医院迄今没出一分钱。”

在余驰看来,柯尊奇的遭遇,在高龄农民工中极具代表性。“具体实务中,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上诉到法院后,各地判决不一。有的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认定为劳动关系。赔偿标准相差很大。特别是像柯尊奇这种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成都商报记者发现,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发现,2011年12月26日,61岁的晏贞坤在重庆彭水县一超市搬运货物时身体不适抢救无效死亡,此外,从2011年4月起,晏贞坤即已享受每月80元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两审均认定晏贞坤系工伤。

小余现已考虑,将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

专家说法

目前尚无

统一标准

早在2010年3月,最高法即下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当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有律师表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具体司法实务中,确定超龄务工人员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并非年龄,而是看对方是否领取退休金。最高法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书中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认定为劳务关系,都有自己的道理。目前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劳动法专家、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允武表示,这种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王允武表示,为体现法律的严谨、公正,确实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真正意义上的退休金存在区别,前者只是养老补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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