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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在保险法领域的运用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11/9 14:56:15  点击:2192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 梁睿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与保险法

  法官裁判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就要开始适用法律。在确定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之后,还需要确定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明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这个工作,在法学方法论上叫狭义的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就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据其对本案的裁判权而对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所使用的各种方法。常用的狭义法律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保险法是一部专业性较强的商事特别法。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各种风险,在经营技术上有特定的要求。保险术语的专业化、概念化、保险法条文的高度概括化、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等使得在适用保险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裁判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保险法条文的适用范围等进行界定。

  二、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保险法时的具体运用

  案例:甲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汽车修理公司的员工乙在修理甲车后的试车过程中与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丙两车受损,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赔偿了丙的损失并自行修理了自己的车辆。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以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为由,在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向修理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修理公司认为其员工乙系甲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并非《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双方产生争议。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对该条涉及的“第三者”的范围以及该条适用的财产保险的类别

  进行解释:

  1、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看该条涉及的“第三者”系保险合同以外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人。从字面上看,该条款未对适用的财产保险的类别进行规定。

  2、体系解释。结合《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第六十条第一款涉及的“第三者”还应将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排除在外。《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调整范围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高度契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六十六条规调整的范围为责任保险。因此,从前后文来看,第六十条第一款应该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或者非责任保险。

  3、限缩解释及其与目的解释交互运用。在对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涉及“第三者”及可适用的险种的范围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后,我们需要借助于目的解释来检验前述解释是否合理,以保证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忠实于立法本意。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防范“第三者”的道德风险。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之间有着特定关系(例如亲属、员工、朋友等),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一般不会希望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造成损害。将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不会违背该条的立法目的。在发生事故后,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追偿,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要求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赔偿。因此,《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涉及的“第三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还应再依据保险条款的内容缩小适用范围,应将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排除生效的免责条款涉及的特定人员)排除在外。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目的就是分散或化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利益,防范“第三者”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第三者是“第三方受害者”,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是“第三方加害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是责任保险的责任方,“第三者”是受害者。将责任保险排除在《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之外,符合第六十五条的立法目的且不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

  三、保险法领域运用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文义解释是首先必须进行的法律解释方法。保险法的任何条文,只有当运用文义解释的得出的结果不确定,或者不符合情理时,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才有适用的空间。如果文义解释的结果非常确定,也非常符合情理,我们就无需采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2、关于限缩解释或扩张解释与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最能体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法律条文含义不确定时,进行目的解释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解释的正确性。司法实践中,在对保险法的某一条文进行目的解释,而该条文中涉及了其他条文中涉及的抽象概念或术语,还往往涉及到对保险法相关条文的限缩或者扩张解释。

  3、关于合宪性解释。在保险法领域,尤其是机动车保险领域,道路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保险事故。不仅法律、行政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不少地方性法规对此亦进行了规定。在多个条文之间含义存在分歧或者不明确时,运用合宪性解释,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

  (来源: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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