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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旧病复发”索赔遭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3/8 14:35:11  点击:2616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7日讯(记者 李万祥)投保后,经医院治愈的旧病复发是属于新疾还是旧患?投保人申请索赔,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江西刘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因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某旧病复发属于旧患非新病而拒绝理赔,于是刘某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高法今天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刘某某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在永新县任某中学读书,期间一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园平安险。2007年10月刘某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肱骨患骨囊肿,经过治疗康复,出院后到保险公司去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有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于是,刘某某的父母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予以了结。

  2010年8月,刘某某的身体又出现不适,经医院复查,被确诊为骨囊肿复发,手术治疗后,共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经鉴定,刘某某的医疗费中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金额为2.3万余元。于是,刘某某的父母重新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某所患的骨囊肿疾病是旧疾复发,系投保前未治愈的疾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2007年10月发现患骨囊肿,经治疗后出院,临床表现症状消失,应为治愈。因此,2010年8月刘某某骨囊肿复发,并不属于该保险年限内未治愈的疾病,而应视为新疾病。即刘某某骨囊肿复发在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间内,属保险合同保险范畴。故保险公司应对刘某某根据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分级累进、比率给付医疗保险金。遂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某保险金17015.89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经医院治愈后复发的旧疾病是属于未治愈的疾病还是新疾病?从医学角度上讲,一种疾病是否治愈,是看临床表现症状是否消失,消失即为治愈。因此,经医院治愈后复发的旧疾病应当属于投保后新生的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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