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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成“悬案”保险赔不赔?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4/20 23:12:30  点击:2105

东南网4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投保人神秘死亡,死亡数十天后才被人发现,死因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保单能否继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离奇死亡引发的保险索赔案。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称,投保人死亡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否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受,并无法律规定。但投保人的继承人则认为,保单可以继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女子神秘死亡 原因无法查明

张女士(化名)死得离奇,死因至今无法查明。她是在死亡数十天后,才被人发现死在了家里。

究竟是意外死亡,是疾病导致身故,还是自杀?张女士的死因成了一个“悬案”。据了解,张女士年近五旬,她死亡的时候,丈夫在外地出差,儿子还在学校读书。

张女士死后,警方也介入调查,但因死亡多日后才被发现,尸体已经腐烂,连法医都无法查明死因。最终,只能出具一份书面说明,认为她的死亡“不排除意外死亡”。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是自杀,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身故保险金,但如果排除自杀,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家人认为,她并非自杀,而是意外死亡。对此,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张女士死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困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身故保险金。

家人告上法庭 保险该不该赔?

无奈之下,张女士的家人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家人分别起诉了两个案件,一个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身故保险金,另一个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并让保险公司给付保单现金价值。

经查,张女士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是分红型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一定金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一定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张女士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要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交纳了三次保费,共计6万元。之后,张女士突然死亡。

据张女士的家人说,张女士死后,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未予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 继承人获赔偿

但是,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说,投保人死亡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否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受,并无法律规定。而且,开庭之前,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足,保险公司一直无法确定张女士的继承人。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上述两个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的身故保险金,并判决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5388元。

法官分析说,张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张女士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现在,张女士死亡,她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之债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原告作为张女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申请理赔,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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