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其它责任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08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74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1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79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2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6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8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083
 
公众责任险 当前位置:首页责任保险 → 公众责任险
伤亡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雇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7/27 0:36:27  点击:5687

本报讯  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由于企业未将新员工及时纳入投保名单,发生意外后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2014年6月6日,某纺织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为一年,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15年6月一晚8时,新员工刘某在上班时溺死在厂里的洗毛池内,事后纺织品公司与刘某家属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之后,该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纺织品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死者刘某并未在保险名单内,且纺织品公司也未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期限,即在开始工作后五日内,办理员工增减的批改手续,故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纺织品公司虽未在五日内办理员工增减手续,但事后保险公司已经事实上审批并通过,并将刘某录入被保险人员名单中。其次,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虽加黑,但条款本身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属无效条款。综上,判决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均属无效条款。本案中,纺织品公司虽未在案涉死者刘某开始工作的五日内办理批改手续,但在后来提交的变更人员申请又为保险公司接受并予以办理,已经构成了保险合同内容的正式变更,故纺织品公司应依法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运动员遇难 责任保险赔10万
下一篇: 工作中摔倒引发疾病死亡 法院: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