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0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74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12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7995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2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6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886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083
 
意外伤害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突发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被法院驳回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12/25 14:49:52  点击:2801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顾丽娟)不少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化名)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后,其中一名员工在投保半年后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却因该厂在投保期间变更被保险人名单遭拒。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单位集体投保人身意外险

  2013年9月,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胡某(化名)作为被保人之一,2014年3月,因意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场死亡。死者胡某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小榄某五金加工厂于2013年9月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份保单所附被保险人清单共计列明胡某等人在内19人,共涉及胡某现投保范围包括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意外伤害保额10万元。胡某现作为小榄某五金加工部员工,于2013年2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工作岗位为数控冲床班长。2014年3月,存放于古镇某建材部的两堆线材突然倒塌压垮墙体,将一墙之隔的小榄某五金加工厂的冲床电脑箱撞倒,恰将正在工作的胡某头部压住,造成其当场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14年2月,投保单位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对被投保人进行了批改,批改内容为“被保险人姓名由胡某现更正为张某(化名),批改自2014年2月起生效,直至保单保险期满,其他事宜不变。”因此,自2014年2月起胡某已非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故不负责赔偿。对此,原告不确认此份批单的真实性。同时,小榄某五金加工厂的经营者谭某(化名)称购买团体意外险后,未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修改内容的申请,未收到上述保单修改的批单。

  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

  法院判赔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小榄某五金加工厂曾于2014年2月变更被保险人名单。鉴于被告保险公司所提交的批改单为打印件,并非原件,且投保人小榄某五金加工厂否认曾向被告提出变更申请,被告保险公司针对此项抗辩理由所提交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保单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现被保险人胡某已死亡,被告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胡某现存的遗产,由被告保险公司向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夏重彬法官表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更换被保险人,更换后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同时,更换被保险人时要与保险公司办理合法的变更手续。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女子“等待期”后患癌症遭拒赔 法院判定:保险应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