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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职业病时为参保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保基金支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8/5/13 23:53:23  点击:407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身患职业病的张某在不知情被辞退后,依法获赔。

  原告张某于2006年1月开始进入被告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直至2014年7月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被告某煤矿为原告张某向第三人某工保局申报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14年9月,被告某煤矿为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异动减少手续,即张某已不再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8月,张某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5年3月其所患职业病经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于同年7月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之后,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被告某煤矿、第三人某工保局主张权利未果,起诉至冷水江法院。在庭审中, 某工保局以张某参保时未在二年周期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上报健康检查结果且未组织张某进行离矿职业健康检查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作为被告某煤矿的职工,在工作中患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柒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谢特文系农民工,其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由于原告张某2014年8月8被确诊职业病时仍属于某工保局的参保人员,故原告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由某工保局承担。某煤矿未在二年周期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上报健康检查结果和对未张某进行离矿职业健康检查并不能成为工保局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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