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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男子被撞身亡,无监控无目击者,法院:路过的9辆车均担责!保险公司也要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8/8/13 1:09:53  点击:1632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9辆路过的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0多万元。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路过的车辆也要担责?

而作为本案的“冤大头”——保险公司

它要承担人民币40多万元

是否合理合法?

欲知详情,请往下看: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县城,在途径乡村路段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然而事故现场一没有监控,二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究竟是谁或者说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开始变得模糊起来。

到这里可能就有人就会问了

“难道就真的没有办法了?”

办法终归是有的

其实国家对于此类事故

早有应对措施!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调取距离事故现场最近处的监控录像,发现自事故发生到报警人报警期间,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另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也存在肇事嫌疑,责任认定似乎一下子就清晰了!(另外要着重说明的是,黄某义作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前,该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同样的,其余7辆车可以投保的也都投保了。)

难道!

案件到这里就可以结束了?

显然还没有!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保险公司不乐意了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推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

    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0多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尾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相信大家心里对

“路过车辆担责”

“保险公司赔付40多万”

这两个结果!

已经有了正确的认识。

还不清楚?看下面:

    在该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难道此类事故产生的后果

不可避免?

其实,并不是这样

以下一招就能帮你

迅速抽开身来!

    在此做个提醒,像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家在道路上开车除了要安全驾驶外,也要多留个心眼。

    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另外,在车辆上安置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现场,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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