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76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90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7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62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7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8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80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03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227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职工下班回家车祸身亡 公司拒赔称其超出合理到家时间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9 0:28:03  点击:2869

    20099917时,冯某换下工作服,10分左右,骑摩托车从公司下班。

    1740分许,途径余杭区某村道路口时与一辆三轮机动车发生碰撞,冯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部门现场调查,确定为工伤。

    但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在回家途中是去其他地方办私事的,不属于下班途中。日前,用人单位将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近日,余杭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

    公司:拒绝赔偿,称其已超出合理到家时间

    “冯某当天1715分左右在其姑妈的服装店里,也就是说,冯某未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其他地方办其他事情,此时的冯某已不在下班途中。”

    根据冯某丈夫的调查笔录,用人单位认为,冯某从公司到家就10分钟的路程,即1720分钟前冯某即可到家,但她却在1740分才与三轮车相撞,明显超出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时间。

    劳动部门:是工伤,属下班合理时间

    庭审中,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道——

    冯某作为“成年人”,在下班回家有几条路线可选的情况下,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需要选择回家路线。当日1710分左右从单位下班出发,于17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此期间明显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且事故地点与行车方向均表明冯某当时正处于回家途中,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认定冯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

    法院当庭宣判:是工伤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伤的认定应考虑职工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形予以确定。

    本案冯某事发当日下班的回家路线合理。在星桥街道贾家村某村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地点亦是其当日回家途经之处,考虑到骑行习惯及天气因素,并不存在绕行,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故判决如下:维持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法院成功调解 农民工获7万工伤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