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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办保险 百年人寿未尽提示义务被判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2/24 0:10:49  点击:2736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单位为员工代办意外伤害险,本人未到场签字,保险公司也未采取相应方式向投保人介绍免责条款,当投保人因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5年8月,樊某的公司为其代办了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保险公司)“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基本保额8万元。2016年6月,樊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樊某家人在向百年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保险免责条款,樊某无证驾驶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应免责。

  樊某的妻子将百年人寿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桦南营销服务部起诉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合同形成过程中,投保人樊某未到百年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是经他人办理并将合同捎回。此外,该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大量显示黑体字,且黑体字与周边其他文字型号相同,导致其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处于不明显不突出的状态。

  法院认为,投保人樊某向百年人寿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并接收了保险合同文本,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公司在享有依法获得保险费利益的同时,更应履行向投保人进行有关保险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但百年人寿保险公司未对该合同整体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法院表示,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费条款不突出,以致易忽略免责条款内容存在,难以对投保人产生足以注意的效果,且百年人寿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经办人员对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樊某作出明确的说明,依法应认定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鉴于本案投保人生前对事故后果也存在过失,遵循民法公平原则,可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2016年10月,桦南县法院判定百年人寿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万元。百年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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