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392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20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68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066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892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19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31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5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44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牵引车挂车自燃遭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该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5/23 23:41:01  点击:1322

    常报全媒体讯 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火灾,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却以不属自燃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33万余元。

    2016年7月,我市一家运输公司买了辆牵引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2016年11月12日,该运输公司司机王某开着这辆牵引汽车送货,在京昆高速公路广元往陕西方向时,牵引汽车后面拖着的挂车轮胎爆炸,王某立即靠边检查,检查时又发生轮胎爆炸,随后,挂车后方开始冒烟。挂车起火后,引燃并导致这辆牵引车也发生了火灾。很快,这辆牵引车也被烧了个精光。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自燃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保险公司坚持,运行中的牵引车、挂车属于同一整体,故挂车起火燃烧并烧毁牵引车属于车辆内部自燃,不予理赔。

    2016年底,运输公司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牵引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处分别登记、分别上牌,故应视为两辆独立的机动车;此外,保险条款在对“火灾”、“自燃”进行释义时,使用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本车”、“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等字样,现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车辆仅为牵引车,运输公司也另行对挂车进行了投保。可见,挂车不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本车”、“被保险车辆”的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本次事故并非车辆内部“自燃”,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近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338248元。

    (庄奕13861028908 天法)

    来源:常州日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以车辆折旧剩余价值赔付车损合理吗?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