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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单冒充签字被起诉 法院:赔偿消费者损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10/8 22:26:51  点击:1137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洪鹏) 本来是去银行领取拆迁款,结果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钱都买了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提前退保时,杨女士这才发现,自己蒙受了很大的利息损失。

  经过诉讼,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确认保险材料上的多处签字并非杨女士所书。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产品说明义务,使杨女士将保险产品误认为是高息理财产品加以购买造成损失为由,判决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应赔偿杨女士红利损失17437.49元。

  事件 本想银行取拆迁款 结果买了保险

  52岁的杨女士诉称,2010年5月31日,她去银行领拆迁补偿款,银行工作人员将她领到一间办公室,两个业务员向她介绍理财产品,说是4年可取,利率为7.5%至7.6%。

  杨女士说,投保后,业务员给了保险单,她只在投保单正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栏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签了字。

  2014年8月,杨女士决定退保。退保时,她发现利息金额很低,与之前承诺的不一样。拿回本金和利息时,杨女士称保险合同上的很多内容都不是自己签的字。杨女士起诉,要求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返还利息差额26687.49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合同因原告的解除行为而终止,而保险单上明确注明了未满期提前退保的现金价值。”被告认为,杨女士应知道其退保所造成的后果,双方签订的是保险合同而非银行储蓄,其支付的是保险金、红利,而非银行存款利息。

  据人身投保提示书中记载: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您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庭审中,杨女士不认可提示书中签字系其本人书写,亦不认可保险合同送达书下方书写有“本人已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及分红的不确定性”及签字为其本人书写。

  认定 保险单据签字系冒充 中国人寿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是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为53.8万元,保险期间为6年。本案保险合同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部分虽有杨女士的签名,但该部分内容并未加黑加粗,且字体偏小,不易看清。

  证据显示,杨女士确认并签字的内容仅为“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尚没有达到明确说明的标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且双方均认可涉案保险合同送达书上“本人已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保险合同条款及红利的不确定性”字迹、杨女士签字,以及投保提示书中杨女士签字,均非其本人所书。

  保险公司履行产品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人理解相关条款,如红利分配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被告对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使杨女士产生误解,将保险产品误认为是高息理财产品加以购买,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应赔偿损失。

  为便于计算,法院酌定红利损失按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计付。

  2017年6月1日,法院判决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杨女士红利损失1万余元。

      律师:夸大收益隐瞒风险  中老年人易中招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承办过大量涉及拆迁补偿款的各类纠纷。他表示,根据他多年的经验,刚刚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款的中老年人尤其是女性,最容易成为被欺诈的对象,被推销购买了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保险产品,是常见的上当类型之一。

  赵健律师提醒说,去银行取款时,不要盲目接受高息诱惑,签字前要看清楚单据,单据是“保单”,就意味着它是保险产品,而不是银行储蓄。银行存款一般可以随意支取,但随意退保可能就有利益损失,甚至本金也会亏损。

  赵健律师表示,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到保监会投诉,如果仍然对结果不满意,可以诉讼解决。“法院通常会以产品说明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协议和协议上的签字将成为胜败的关键。”

  文/记者 李洪鹏 制图/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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