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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飞起砸死人保险公司想拒赔 法院:不行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9/7/27 23:26:51  点击:2909

人生就是这么充满变数。

50多岁的陈月梅在村里开了一家超市,生意很红火,其丈夫在外打工每年能挣不少钱,儿子在济南一家公司上班,生活得无忧无虑,只满心希望儿子能把媳妇领回家。

飞驰车轮无故脱落,中年妇女殒命道途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话一点不假。就在2017年4月4日上午9时许,李月梅骑电动车到二十里铺乡进货,在由南向北行驶时,看到一辆大型货车自北向南呼啸而来。这时,这辆大型货车左侧部位的一个内侧轮胎突然脱轴滚动而出,该轮胎在牵引车惯性作用力的带动下,高速滚向正在行驶的李月梅,猛烈的撞击使李月梅人倒车坏,不省人事。等120到来时,李月梅已无生命迹象。

事故发生后,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大型货车的第六轮左侧轮胎机械故障脱落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确定大车司机季远营和李月梅均无事故责任。季远营驾驶的牵引车和重型半挂车分别在人保公司和安邦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牵引车登记车主是济南永安运输公司,挂车登记车主是济南远达运输公司,两车的实际车主是强林。

鉴定事故均无责任,保险公司皆拒赔偿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部门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在车身与路面的作用下轮胎不断相对车体晃动,致使各内部螺母不断松动,直至内部螺母全部脱落,最后导致轮胎脱落滚出。所以,半挂车第六轴左侧车轮是因机械故障脱落,而非人为因素或维修不当造成。

因车主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李月梅的三位家属将司机、车主及人保和安邦保险公司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上列当事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4万元。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车主与司机认为,车辆投保了全险,发生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无责不赔显失公平,法院依法认定

案件由商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李倩法官承办。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季远营驾驶的牵引车和重型半挂车第六轮左侧轮胎因机械故障脱落,确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季远营、李月梅均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且原、被告均无异议,商河法院对此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最终确定季远营、李月梅均无事故责任,但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不能因交警部门认定季远营无事故责任,李月梅死亡所致的损失就不应得到赔偿,如因事故责任认定季远营无事故责任李月梅死亡所致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有失公允。至于牵引车所投保的交强险,人保公司应负无责赔偿责任还是有责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季远营无事故责任,且李月梅的死亡系拖挂车轮胎脱落所致,但因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且在本案中,若非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拖挂车的第六轮左侧轮胎也不会因机械故障脱落,亦不会与对行的李月梅碰撞,故虽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季远营无事故责任,其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有责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李月梅的死亡系因事故车辆第六轮左侧轮胎机械故障脱落所致,李月梅自身并无过错,且挂车在安邦财保公司投保有100万并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对挂车所造成的损失,安邦财保公司应予赔偿。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安邦财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原告放弃部分损失,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万余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死者与驾驶员均无过错,但本次事故是因为被保险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而发生,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责任为由拒赔。(陈宜森、李倩)

(来源:济南市商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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