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杨秀丽 记者 朱淳兵)乘客还没有完全走下公交车,司机就开动了车辆,导致乘客挂倒而受伤。乘客受伤获赔后,公交公司又与保险公司打起了理赔官司。5月31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某公交公司保险金4799元。
2009年12月19日,彭泽县某公交公司将自有的公交客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10年12月18日。2010年4月4日,公交车载着乘客钱某等人行至某公交站,在钱某仍有一只脚在车上尚未完全脱离公交车的情况下,驾驶员误以为乘客已下车,将钱某刮倒并致其受伤。钱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用去医疗费2799元。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公交公司与钱某在交警队调解下达成协议:公交公司承担钱某医疗费2799元,并一次性给付钱某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000元。公交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在接到报案后,一直未予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乘客钱某系车上人员,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获赔。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则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