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是碰瓷儿还是确实属于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对此争论不休。7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做通了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2010年12月7日17时21分许,被告杨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豪进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七石线桃溪乡往溧江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之桃溪乡艾堆上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正由北往南方向上马路的由原告钟某手推着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钟某受伤及骑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县中医院治疗,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4553.44元,仍需继续门诊治疗和休息三个月。经交警认定被告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未参加强制保险,故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医疗费4553.44元、误工费3494.60元、护理费380.60元、营养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948.64元。
被告坚持称原告只是想讹诈自己的钱,自己并没有撞到被告的自行车,并申请了2个工友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没有碰撞到被告的车子。同时表明,交警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担心自己无证驾驶怕罚钱,所以才签字。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在被告没有提供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真实,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承办法官将证据规则的规定向被告方进行了透彻的讲解,最终使得被告思想上发生了转变,主动要求对该案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原告考虑到自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且原、被告系同村人,自愿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场一次性付清原告钟某的各项损失8948.64元中的70%即626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