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车辆投保险是因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而李先生的车辆在撞到树上起火焚毁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李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保险损失4.3万元。
李先生向法院诉称,今年3月,原告驾驶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的轿车外出,行至房山区京周路时,车辆在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右侧尾部与路侧一颗大树相撞后车辆失控,前部又与路侧另一颗大树相撞,车辆随即起火并被烧毁。该起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认拒不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无法确定起火原因视为责任免除。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原告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43 000元,原告车辆因意外事故发生焚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告应予以赔付。被告所辩称的无法确定起火原因视为责任免除未能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据支持,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损失4.3万元。
超载车撞驾车
肇事司机被公诉
本报讯 因驾驶超载货车与他人醉酒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对方车内四人全部死亡的35岁河南籍司机陈某某,近日被以交通肇事罪公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陈某某于今年1月,超载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某路口处,适有司机陈某醉酒后驾驶“东南”牌小型汽车,内乘潘某某、廖某、王某某由东驶来,两车接触后,陈某某车辆向右侧翻过程中,车辆及所载泥土压在陈某所驾车辆上,后撞到路口西北侧一商铺墙上。事故造成陈某、潘某某、廖某、王某某四人全部死亡,两车、商铺房屋及屋内部分物品损坏。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与陈某二人分别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诉至朝阳法院。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