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红卫)家庭自用车却拿去出租,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垫付座位险赔偿款应返还。8月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肖丽赔偿原告龙期芬因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座位险5万元,原告龙期芬应返还因其申请先予执行而由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座位险赔偿款5万元。
陈文与张魏欲去广东潮州洽谈承包工程事宜,2010年4月11日,便由陈文出面向泰和某汽车租赁中心承租了一辆车号为赣DL6208的小车。同年4月16日,陈文与张魏返回泰和,龙期芬便搭乘该车回家。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到公路右侧有效路面之外的宣传牌,造成陈文、张魏、龙期芬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不负事故责任,龙期芬的伤势经鉴定构成伤残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泰和某汽车租赁中心业主为肖某,赣DL6208小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座位险,投保时保险单上注明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发生事故时,该车正出租营运,赣DL6208小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批改手续。后龙期芬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文、张魏、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各项损失共5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险公司依据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支付了5万元座位险赔偿款给龙期芬,但保险公司认为,赣DL6208小车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5万元龙某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赣DL6208小车虽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即座位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改变使用性质的,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赔偿款应当由受害人返还。肖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将家庭自用车出租给他人,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保险理赔,存在重大过错,故其应当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