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培青)由于出租车被两次转包,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司机、转包人、保险公司四方承担赔偿责任。8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2010年12月26日晚10时30分许,韩某下班回家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韩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后意识丧失即植物人状态。为给韩某治病,其父母花去20万余元。为讨要这笔费用,韩某的父母将肇事司机王某、转包人赵某、车主苗某、保险公司四方起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肇事出租车挂靠于某出租汽车公司,车主是苗某,苗某将该车包给赵某,赵某又将该车转包给肇事司机王某。车主苗某为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法院判决韩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为262477.6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韩某24078.9元。剩余赔偿款238398.7元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王某赔偿80%,即190718.96元,韩某自行承担20%,扣除王某已付的39000元,王某应支付韩某151718.96元,车主苗某、转包人赵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中院审理后认为,出租汽车系营运车辆,车主既是车辆的所有人也是车辆营运证登记的营运人,承包人承包车辆后仍须以车主的名义运营,车主对出租汽车具有运行支配权,也因此获得了运行利益即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因此,当出租汽车的承包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时,发包人应和承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程培青来源程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