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588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042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88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252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046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38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0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088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272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出租车两次转包出事故致人重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8 23:40:00  点击:1804

  本报讯 (记者程培青)由于出租车被两次转包,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司机、转包人、保险公司四方承担赔偿责任。8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2010年12月26日晚10时30分许,韩某下班回家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韩某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后意识丧失即植物人状态。为给韩某治病,其父母花去20万余元。为讨要这笔费用,韩某的父母将肇事司机王某、转包人赵某、车主苗某、保险公司四方起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肇事出租车挂靠于某出租汽车公司,车主是苗某,苗某将该车包给赵某,赵某又将该车转包给肇事司机王某。车主苗某为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法院判决韩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为262477.6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韩某24078.9元。剩余赔偿款238398.7元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王某赔偿80%,即190718.96元,韩某自行承担20%,扣除王某已付的39000元,王某应支付韩某151718.96元,车主苗某、转包人赵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中院审理后认为,出租汽车系营运车辆,车主既是车辆的所有人也是车辆营运证登记的营运人,承包人承包车辆后仍须以车主的名义运营,车主对出租汽车具有运行支配权,也因此获得了运行利益即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因此,当出租汽车的承包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时,发包人应和承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程培青来源程培青)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