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健平)发生车祸时,车上乘客跳车避险,结果被车压死。保险公司以其不属于“第三人”拒赔。8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曾昭忠驾驶普通低速货车(车载曾庚凤)从遂川县戴家埔乡双桥岭村向清秀村方向行驶。行经双桥岭村盘形组路段上坡时货车下滑,乘车人曾庚凤遂跳车避险,却被货车侧翻压倒,曾庚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昭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曾昭忠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赔付了4万元。于是,曾庚凤的家属将司机曾昭忠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17万元。
庭审中,曾昭忠表示愿意赔偿。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曾庚凤是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而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对曾庚凤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昭忠驾驶机件不符机动车行经坡道路段,未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且该车载物超宽,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曾庚凤确为车上人员,因该车上坡时下滑,曾庚凤见此情景跳车,系自救行为,后事故车辆侧翻,压到曾庚凤头部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曾庚凤由事故发生前的“车上人员”转化为事故发生时的“第三者”,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因此受害人曾庚凤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万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司机曾昭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