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撞保险先行“全赔”
城关区法院依据“代位求偿”宣判,打破车险理赔“责小少赔”规则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李洁)在以往的车辆保险理赔中,都有“全责全赔,无责不赔”、“责小少赔,责大多赔”的默认规则,而近日城关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却打破了这样的“规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黄先生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答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不予承担。为此,黄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13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承担其余部分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10年12月8日,福建人黄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商业险共计12项,并交纳了9000余元的保险费。一周后黄先生驾车和一辆大货车相撞,车被撞得面目全非。同年12月20日,经发生事故地的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承担70%的责任,黄先生承担30%的责任。
事发后,黄先生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2011年1月20日,黄先生与保险公司经协商决定对事故车辆一次性定损为18万余元。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只承担30%的赔偿额,而黄先生则认为,自己按约交纳巨额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几经协商无果后,黄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既然黄先生在投保单上签字,表明黄先生认可了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履行了自己的赔付义务,因此要求法院驳回黄先生的诉求。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车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且双方已做了“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依事故另一方所付责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向事故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原告对此应予协助”的约定。那么,黄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符合合同的这一约定。考虑到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已向黄先生支付了30%的赔偿金5万余元。因此,城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向黄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