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赔 但“全赔”也有弊端
保险合同中“无责不赔”条款,相信广大车主并不陌生,很多人曾被它搞得晕头转向。就像下面的蔡先生,也是在看到两个“前辈”告保险公司胜诉后,才有了打官司的勇气,结果他也胜诉了。
“无责不赔”这一条款涉嫌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让车主们一片不满,加上法院普遍支持消费者,这个被指成霸王条款的东西似乎已经到了穷途末路。纠正是好的,维护了广大车主的利益,但纠到什么样的程度值得商榷。常识告诉我们,凡是一边倒的东西总难免有点弊端。就像“无责不赔”是一边倒,可要是成了“无责全赔”也是一边倒如果无责车主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后,就不能再向过错方车主索赔,这实质上也是变相鼓励了过错一方。
北京近日推出的“代位求偿”机制力图规范这一现状,但也有保险公司表示加大了经营风险。究竟应该怎么做才合情、合法,仍然需要法律的完善。
本报讯 不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赔。继云南两起车险“无责不赔”案胜诉后,昨日五华法院也对第三案作出判决:“无责不赔”系霸王条款,认定为无效。由保险公司向车主蔡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66570.68元。
事件 车被撞坏保险拒赔
2008年8月26日,蔡先生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盘龙营销部花了4000多元为自己新购置的本田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 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一辆哈飞小轿车闯红灯冲向了蔡先生的车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对方车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而对方称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66219元、其他损失13034.48元,共计79253.48元。
判决 无责不赔系霸王条款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按月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的该项约定系格式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所诉修理费及其本人医疗费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永安保险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蔡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66570.68元,驳回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为890.5元,由被告永安保险负担。
律师 “霸王条款”即将“死刑”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表示,此案是我省继“平安保险无责不赔欧蓝德轿车案”、“太平洋保险无责不赔斯巴鲁轿车案”之后的第三起消费者诉讼推翻“无责不赔”霸王条款的案件,目前第一例终审、第二例一审均胜诉。他说,饱受诟病的“无责不赔”即将被“判死刑”,但是全国各保险公司至今一意孤行,想借这些“潜规则”力图“稳赚不赔”。若是这样,它们将面临着一连串的诉讼和败诉。
张宏雷表示,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北京保险业从8月1日起正式推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耍赖”拒赔时,无责方保险公司应协助车主索赔或先行垫付赔款,曾广受诟病的车损险“无责不赔”将得到规范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