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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车辆保险理赔风险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5 23:37:16  点击:1680

  案情简介

  合肥某企业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驾驶员驾车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公司驾驶员与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对事故协调中,公司及其驾驶员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此后,该企业以调解协议中载明的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遭拒。该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已经予以赔付的损失予以保险理赔。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能否直接作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予以索赔及如何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部分超出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了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并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27万余元。

  法理分析

  (一)对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约束力的判断。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因有公安交警部门的参与,容易使人产生认识误区,很多人认为该协议具有一般民事协议所不具备的特殊强制力和执行力。实质上,我国法律对于交警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并未赋予强制执行力,其性质仅属民事协议的范畴,其约束的对象也仅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公司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在其未明确认可该协议的情形下,协议并不当然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处理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当然有权对就未参与签订的协议是否加重自身的负担进行审查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合理抗辩。

  (二)如何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并计算保险赔偿金问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都约定了每一险种的保险责任,只有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存在保险事故损失并应计算保险赔偿金问题。本案双方诉争的主要系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被保险人以其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设定的一种保险。准确界定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事故损失的确定及保险金的计算,具有实质性影响。目前,我国较为详细规范交通事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受害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侵权人应负担的各项义务。该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判断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也是以上述法律规范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而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判断。最后作出了对于被保险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保险理赔的判断。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已经作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普及到寻常百姓家。在家用车辆不断增多、车辆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时代背景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车辆碰撞、维修、保险索赔等各种繁琐的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和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准确了解侵权法律规范、正确认识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法估算赔偿责任并制定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保险理赔风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肥日报 汤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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