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有一辆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种。今年6月,我驾车出去办事,返程时顺路搭载了一个人,约定对方给我20元作为补偿。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的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
我先行垫付自车全部车损58500元后,获得事故对方部分赔偿,但仍有2万余元未获赔偿。我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是我搭载乘客从事营利性运输而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张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第37条术语释义,所谓营业运输,是指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视为营业运输。本案中,张先生系返回途中顺路带客,收取20元费用仅作补偿车辆使用成本,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其次,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只有在从事营业运输时,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因此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才不负赔偿责任。张先生顺路带客的行为没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该起事故也非因加载了一名乘客而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先生可先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张先生用家用车辆收费载客,属违反有关交通行政规章行为,建议驾车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