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7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33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7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5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29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48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9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7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53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私家车带客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买单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6 0:02:18  点击:1462

来电显示:我有一辆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种。今年6月,我驾车出去办事,返程时顺路搭载了一个人,约定对方给我20元作为补偿。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的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

我先行垫付自车全部车损58500元后,获得事故对方部分赔偿,但仍有2万余元未获赔偿。我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这次事故是我搭载乘客从事营利性运输而发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张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第37条术语释义,所谓营业运输,是指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视为营业运输。本案中,张先生系返回途中顺路带客,收取20元费用仅作补偿车辆使用成本,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其次,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只有在从事营业运输时,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因此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才不负赔偿责任。张先生顺路带客的行为没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该起事故也非因加载了一名乘客而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先生可先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张先生用家用车辆收费载客,属违反有关交通行政规章行为,建议驾车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

长沙晚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新车被盗保险拒赔终审 中国人保财险被判败诉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