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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追尾 两家保险公司“踢皮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9 0:17:59  点击:1843

  读者孙先生近日来电反映,他遇到肇事方耍无赖,垫付了上千元修车费后,至今没有拿到赔偿。当孙先生去找自己的保险公司时,业务员称,虽然孙先生买了全险,但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而对方的保险公司则以孙先生非其客户、无法受理为由拒绝赔付。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有车族不断增加,车险市场“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成为热点话题。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通过法院委托和约请保险同业公会调解等方式,能大大缓解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对立,提高调解成功率,促进矛盾化解。

  案例一

  肇事方耍赖 保险公司推诿

  前不久,孙先生驾车在逸仙路高架正常行驶,前方车辆突然变道,孙先生连忙踩下刹车。结果后方一辆车跟车太紧,和孙先生的车发生了追尾。事后,交警认定后方车辆全责,双方给车辆定损后,各自去修车。

  “当时我们曾约定,我修好车后,拿发票去找他赔钱,他再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孙先生说,大约一周后,他修好了车,修理费为一千多元,但他多次联系肇事车主,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孙先生已购买了全险,于是他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虽然他买了全险但要按责任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要赔偿就找肇事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 ”

  于是,孙先生又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后,对方保险公司以孙先生并非其客户、无法受理为由拒绝赔付。

  [结果]

  车主无心纠缠 只得放弃

  “我买全险要花4000多元,为何自己没有责任,还要掏腰包修车? ”孙先生对自己的遭遇十分不解,但因为工作繁忙,又不愿意为了1000多元去打官司,耗费更多精力,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二

  代上牌照车 理赔遇难题

  由于上海车牌价格居高不下,从前几年开始,不少4S店便开始为车主代办外地车牌业务。为方便操作,一些车辆并未被登记在实际购买人名下,而是由4S店在上牌地找人作为名义上的车主。

  2009年,在销售人员安排下,王刚(化名)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并上了外地牌照。随后,王刚为新车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为“名义”车主张某,并在保险单特别约定处注明经车主张某同意,本保单受益人为王刚。

  在保险期间,王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为此赔偿案外人损失、支付保险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3万余元。然而,当王刚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王刚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张某无损失为由,拒绝赔付。王刚于是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以及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被保险人并无损失,保险公司也就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案若贸然下判效果不佳,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结果]

  保险公会介入 车主获赔

  黄浦法院约请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参与本案的调解,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分析当时投保情况,保险车辆实际车主及使用人均为王刚,由王刚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王刚购买保险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避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保险事故而使自己遭受损失。

  由于王刚欠缺保险知识,误以为被保险人必须是登记车主。但因此导致其损失得不到补偿有失公平,而保险公司实际已收取保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亦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王刚保险金2万元。

  新闻背景

  保险同业公会一年调解200件合同纠纷

  由于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老百姓和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往往有很大的偏差。上海二中院的法官发现,此类案件如果仅仅按法律条文判决,容易激化矛盾,上诉率高。于是,从2010年8月开始,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签订联动化解保险纠纷合作备忘录,带动辖区各法院积极与同业公会联系,以委托和约请调解等方式,至今共促成200余件保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或和解。

  由于职业和思维习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侧重于从法律角度来解决问题,而在委托保险同业公会调解时,调解员更多地是综合考量保险行业市场规则、交易风险、经营模式以及投保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等因素,为当事人彻底化解纠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调解要综合考虑法、理、情。 ”这种方案由于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较为经济和有效率,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委托保险同业公会调解,不仅能对个案妥善处理纠纷,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法院在通过联合化解纠纷的同时,还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将个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保监局、保险同业公会建言献策,推动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

  例如,在“超过医保范围的医疗费是否理赔”纠纷的处理中,上海二中院警觉地发现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在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中向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建言,建议规范保险条款交付以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服务流程,以规范保险行业经营。收到司法建议后,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函反馈称,将督促保险公司努力改进保险条款设计,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争议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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