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9/29 0:44:07 点击:1371 |
本报讯(记者解金钊)一妇女搭乘丈夫的电动自行车外出购物,不慎与大货车相撞,全身多处骨折。近日,伤者张女士将大货车司机、雇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定其丈夫也应承担20%赔偿责任。由于其放弃对丈夫的索赔权利,故判决司机的雇主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承担剩余部分的80%。
原告张女士2010年冬某晚搭乘丈夫的电动自行车外出购物,行驶至外环线一带时不慎与顺行右拐的大货车相撞。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骨盆、肋骨、脚踝等处均有骨折,左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左肾挫裂伤及左小腿前侧开放性外伤等。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的丈夫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本人不承担责任。
张女士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后,将肇事司机、雇佣司机的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误工、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庭审中,由于其丈夫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自愿放弃向丈夫主张诉讼权利及实体赔偿权利,同时自愿放弃要求各被告承担因丈夫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
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依法保护,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身体受伤,合理的损失应由侵权行为人按责任赔偿。肇事司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因其系被他人雇佣,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由于原告丈夫亦是事故直接侵权行为人,其依法应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自愿放弃向丈夫索赔,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肇事司机的雇主承担80%,另外的20%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作者:解金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