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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2 20:03:39 点击:1439 |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晶)王某开车撞人后,为伤者垫付了所有医疗费,但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相关费用超出了国家医保范围。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垫付的医疗费5500余元。
2010年11月18日,王某开车在坞城路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徐某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徐某住院治疗花费的5500余元全部由王某垫付,但王某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王某认为,5500余元的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即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具有医疗费用审核权,只在国家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王某承担。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徐某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医疗费用不应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交强险属强制险,相关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事故后,医疗机构的用药是根据病情需要掌握的,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车主都无法掌控。保险公司以超出国家医保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客观上会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积极垫付医疗费的局面,最终损害受害人的利益,这与设立交强险的初衷相悖。据此,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拒赔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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