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惑。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名受害人伤亡,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且其自身无赔偿能力。这个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同时,还存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者先后起诉,或者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害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法院的审理造成了一些困难,部分受害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保障。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检察院最近遇到了一件典型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审判机关采纳再审建议,决定再审。
事情需要从2010年2月10日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当日,丁某驾驶甘F221xx号轿车沿省道214线由南向北行驶中发生侧滑,遇刘某驾驶甘H061xx号轻型普通货车迎面驶来,两车相撞,致丁某车内乘坐的谢某及其女李某等6人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金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6名受伤者不承担责任。刘某驾驶的甘H061xx号普通货车车主为艾某,艾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武威分公司)为其所有的甘H061xx号普通货车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2010年4月6日,谢某及其女李某先行向金塔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刘某、艾某、某财险武威分公司连带赔偿2人的损失。金塔县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判处:被告某财险武威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谢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1358.06元。某财险武威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不予赔偿原告谢某的医药费,由被告丁某赔偿60%,艾某、刘某连带赔偿40%。原告李某的医药费,由被告丁某赔偿60%,艾某、刘某连带赔偿4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艾某不服,向金塔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金塔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致丁某车内乘坐的谢某及其女李某等6人均程度不同的受到伤害。在法院审理时,由于其他受害人的伤情尚未治愈,还未起诉。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将刘某所驾驶的车辆甘H061xx号普通货车交强险的理赔款全部判令给先行起诉人谢某,必将损害其他受害人的权益,导致其他受害人得不到公平救济,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虽然合法但有失合理性。
金塔县检察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之规定,逐向金塔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法院采纳了再审建议,决定再审。
相关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对这种情况进行统一规范,借鉴其他国家的交强险规定,把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受害人为责任限额计算,这样既能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法院在审理多人伤亡情形下的司法困境,节约司法资源。(完)
法制日报记者 记者周文馨 通讯员李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