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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洪雪)清洁女工孟某在工作时被车撞伤,将开车的胡先生、车主俞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孟女士诉称,2010年8月29日12时48分许,其在路边做正常的环卫保洁工作时,被胡先生驾驶、所有人为俞女士的小客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胡先生、俞女士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我们认可;但当时原告在逆行做保洁工作,我的车速很慢,碰了她的自行车,但没撞到人,我们不认可她的伤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对原告孟女士合理的损失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孟女士医疗费826.65元,误工费674元,驳回孟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