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公事要办,何丽于是拿出了自己的私家车让同事驾驶,并一同去办公事,结果路上却不慎撞上了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主受伤。“我这是经过单位同意,为单位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单位理应埋单。”当何丽得知自己被伤者告上了法院之后,坚持认为单位应该为这场事故埋单。
私家车公用闯下祸
去年5月份的一天,何丽与同事郑林因为有公事,一同驾车前往溧水办事。“车子实际上是我自己的私家车,我是让同事郑林开着这辆车子的。”何丽说,当车子行驶至宁高高速公路上的时候,却不慎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导致电动车主受伤倒地。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林与电动车主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车主受伤后经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由于伤势严重,电动车主被鉴定为左上肢构成九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随后,电动车主以郑林为第一被告人、何丽为第二被告人以及用车单位、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溧水县法院,要求以上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单位要担责
日前,溧水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单位员工依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履行职务或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使用自己的车辆,其本质意义仍然是履行职务行为,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意义上应予以倡导,因“私车公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者,事故发生在何丽和郑林工作后返回南京的途中,因此他们均属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电动车主12万元,用车单位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原告应分别返还郑林1.3万元、何丽1.1万元,此款应由用车单位和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
来源: 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