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7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5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3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48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9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7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53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交强险尚未生效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13 22:31:33  点击:1434

  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理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涉及到交强险时还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仅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还会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来作出判决。2011年9月2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事故未发生在交强险保单载明的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化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12.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A保险公司(化名)在商业险内及直接侵权人承担。

  2010年5月27日,家住无为县的马某驾驶一辆轿车由安庆市驶往无为县,途中不慎与家住枞阳县的胡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受伤后先后经枞阳县人民医院和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9354.51元(其中部分由马某垫付),其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8000元。胡某的摩托车损失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3075元。2011年5月26日,胡某将马某、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838.71元。因马某的事故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申请追加B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B保险公司认为马某与其公司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间自2010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9日24时止,本起事故发生在2010年5月27日,不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而马某认为他的车子在年审时交强险就已脱保,续办交强险是在2010年5月24日,按照相关规定,当天他将交强险的保费交纳后,保险合同就应立即生效的,B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马某特地向法院出具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2009】第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来证明其诉讼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马某在2010年5月24日投保交强险时,该车辆已处于脱保状态(前次交强险保险到期日为2010年5月8日24时止),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合同成立时应即时生效,而该保险延迟数日生效,违背了该通知精神,也与交强险设立的宗旨相悖,该保险期间约定无效,此份交强险合同应于2010年5月24日马某交款后立即生效。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会娟)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法院判《交强险保险条款》赔偿限额无效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