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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难产” 交警:缺一个“主体”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21 19:25:56  点击:1871

  一起发生在3个月前的小事故,双方关于医药费等的赔付已经了结,车子也已拿回,就是事故认定书遭遇“难产”,使得当事人迟迟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赔。10月18日,事故当事人戴先生得知交巡警部门上政风热线,着急地拨打电话,寻求帮助。

  据戴先生称,今年7月21日晚上,他开着一辆红色桑塔纳由南向西行驶至农工商超市门前时,坐在后座的女乘客看见路边有家鸭脖店,便让他紧急停车,尔后拉开车门就要去买。没想到,车门打开的同时,后面一辆电动车刹车不及,一下撞上车门倒地,当时电动车上坐着一家三口,其中一个是六个月大的孩子,被紧急送进了医院。

  戴先生说,前来处理事故的钟楼交巡警大队民警要求其先支付孩子的医药费,若孩子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他和孩子的父母协商好就可以把扣下的车取回。之后,孩子在医院观察了三天,医生诊断其只是轻伤并无大碍,戴先生便支付了医药费。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去交巡警部门拿回自己的车了,但交警又说车辆必须经过检验才可以放行,后来,在事故发生22天后,戴先生拿回了自己的车。由于交巡警部门迟迟不出具事故认定书,戴先生便无法到保险公司理赔。3个月过去了,保险公司也一直在催,但戴先生苦于没有事故认定书,无法了结此事。

  戴先生说,为什么一个小事故这么长时间还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呢?当天下午,政风热线记者赶到钟楼交巡警大队了解情况。

  钟楼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建说,戴先生所说的这起事故中,责任人有三方,即机动车驾驶员戴先生、电动车驾驶员以及那位开门的女乘客,要想出具事故认定书,三方缺一不可。

  李建说,戴先生首先应该按照规定停车,停车后应该提醒乘客开门时必须察看后面的情况,这是驾驶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乘客也有一定的责任,而电动车驾驶员,不仅带了一个6个月大的孩子,还带了老婆,事故中,他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还在汽车驾驶员一方,另外两人也有一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三方都有责任的话,三方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并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字确认,交巡警部门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现在,那位女乘客却始终联系不上。

  当天下午,钟楼交巡警大队民警根据戴先生提供的信息在网上查找到了当晚开车门的女乘客,从身份证信息显示,女乘客今年19岁,为湖南人,但因为没有手机号,目前还没能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对此,警方表示,为了确保今后没有任何责任纠纷的隐患,也为了维护执法程序的规范,他们会尽快帮助戴先生找到那名女乘客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点评:

  本案纠纷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的法律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涉及专业技术强及应履行勘察、检验等法定程序等方面的因素,处理会有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交警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每一起交通事故均会慎重对待及处理,事故处理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及合法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

  本案纠纷中,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伤者住院治疗,及时抢救伤者是事故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的首要义务,而涉案的一位当事人——女乘客在送伤者治疗过程后未能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询问并制作笔录,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的全貌并客观地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才出现了事故责任迟迟无法正常认定的原因。作为涉案机动车驾驶员,无论是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还是最有可能联系该位女乘客的角度考虑,其均有义务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寻找这位女乘客,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此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如出现该女乘客无法联系或长时间联系不上的情况,涉案的另外两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事故相关赔偿事宜,也可申请到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处理该起事故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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