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进)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中轮胎突然爆破外飞,不幸砸伤正在路旁行走的陆森。日前,受害人陆森上诉至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请求判令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等合计15050元。法院审理此案后,判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给原告15050元。
2011年5月9日11时40分,庞辉雇请宁良雄驾驶其所有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钦州保税港区中石油油库前路段行驶时,该车轮胎突然爆破外飞,不幸正好砸中正在路旁行走的陆森,造成陆森当场昏迷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宁良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森无事故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陆森被送往医院治疗8天。后庞辉付清陆森在医院8天所花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护理费等费用协商未果。为此,陆森向钦南区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肇事司机宁良雄、车主庞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76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护理费1600元等合计15050元。
庭审中,车主庞辉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是事实,事后自己积极为陆森治疗并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于陆森所受的伤属轻伤,其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受害人陆森是钦州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员工有固定收入,其误工损失应按实际减少计赔;其护理人员也属设备安装公司员工有固定收入,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赔。事故发生后,陆森伤情属于轻伤,其精神上不同程度受到损害,依法依理应给予精神抚慰金,其请求给付4000元,数额并不过高, 予以支持。由于肇事车辆已办理交强险况且司机宁良雄存在过错,所以陆森的损失应当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原告陆森请求赔偿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共计15050元,足以在交强险12.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故此,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15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