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河北的法院此前就判决保险公司要为无证驾车撞死人的司机“买单”,而安徽的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对此“免责”。近日,思明区法院也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难题。
据了解,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不一。
而法官也因此陷入了两难,一方面,无证驾驶的司机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如果肇事司机没有赔付能力时,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事件
无证驾驶重型车撞上摩托车
2009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在翔安区466线1KM+500M处,一辆重型车撞上了一部摩托车。当时,厦门某物流公司职员阿冰开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这起事故让小陈当场身受重伤,他胸部和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他受的伤达到九级伤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交警勘查完现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因重型车未停车望让右方来车先行,导致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这起事故。因此,重型车司机阿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重型车司机属于 “无证驾驶”。因为,如果要驾驶重型牵引车,阿冰需要持有A2驾驶证,但是,阿冰只有B2驾驶证,这种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是“大型货车”。也就是说,他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
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事故受害者小陈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陈的主张。
但是,物流公司在支付11万多元的赔偿金给小陈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